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奖学金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道德品质良好,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任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项的评选:
(一)受到校纪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
(二)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第四条 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初评、推荐、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学工部根据各学院的初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报学生研究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表彰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六条 根据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及设立意义的不同,我校学生奖学金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校内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四)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由热心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企业、协会、基金会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奖学金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校内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校内奖学金评定比例和标准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参评班级数的10% 评选,奖励标准为1000元/班·年。先进班集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结好
党团干部、班委会紧密团结,联系群众,办事效率高,干部以身作则,积极肯干,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好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院、校集体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高,纪律作风过硬,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学习风气好
班内有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无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现象,全班同学考试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
(四)班风好
全班同学讲文明、讲礼貌,团结互助、关心集体,自觉维护校风校纪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无违纪现象发生;宿舍、教室、个人卫生好。
(五)文体活动好
全班文体活动蓬勃开展,活动内容健康有益,在学校、学院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积极开展体育达标活动,全班90%以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及标准
一等奖学金在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第一名中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联评推选,1000人以下学院,每个学院1名;1000-1500人的学院,2名;1500以上的学院,3名。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年。
一等奖学金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秀
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受到学校通报表扬以及省级以上表彰者优先。
(二)学习成绩优异
学习成绩在本学年内优秀率达到100%。
(三)科研创新能力强
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项目。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意识强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志愿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五)工作能力突出
在学院或学校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校、院团学委员会成员),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成绩显著,为所在单位的老师和同学所认可。
第九条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6% 评选,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年。评定原则以各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决定。
第十条 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8% 评选,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年。评定原则以各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决定。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以每个班级学生干部数不超过7人计)的10%评选。奖励标准2000元/人·年。
评选范围:学生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学院、年级团总支、学生会委员,校团委、学工部直属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处兼职干事等,且担任以上相应职务一年以上。
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工作,热情服务同学,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大胆管理,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自己承担的社会工作,能密切联系同学,作风正派,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帮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良好的校风校纪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成绩突出,为老师和同学所认可。
(三)综合测评在班级名次的前50%。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评审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学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下发评选通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初评;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且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评奖事项向学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公示期满后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鼓励,号召更多同学向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和相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起施行,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