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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 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2-14  查看:次】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800 元/年)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800元/年),每年按十个月发放。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学工部负责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金额和各学院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并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上报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新生除外)。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3.各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学工部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助学生,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受纪律处分者。

2.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3.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校财务处和相关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九条 其他

1.把国家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终止对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西外大学发〔2011〕14号)同时废止。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则以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