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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25 年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10-15  查看:次】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3200 元/生/年)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200 元/生/年)。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 3700 元/生/年。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他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金额,按照各学院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并根据各学院初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上报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新生除外);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班级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三)各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3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工部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助学生,并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上学年度受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未达到 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 2 次的,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和相关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其他

(一)把国家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终止对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二)本科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西外发〔2022〕54号)同时废止。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则以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