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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2025 年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10-15  查看:次】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人民币,由

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获奖学生的具体上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及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30%,学习成绩原则上要求平均

分不低于 75 分,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各学院初审。学院学生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和评选,可以通过公开答辩、成果展示等形式择优评选。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3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初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三)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者;

(四)上学年度受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未达到 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 2 次的,或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2022 年修订)》(西外发〔2022〕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