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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10-30  查看:次】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西外大学发〔200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一种教育活动,而不是一种劳动就业形式,是学生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劳动所得维持生活,也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劳动使学生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充足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每周不得超过10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除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职责如下: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审批;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3)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4)组织学生劳动培训;

5)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6)校外勤工俭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7)协调组织校外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签订协议等活动,监督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和履约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8切实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学校设立西安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基金。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或与学校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核定,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因临时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20%。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设置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依然按照岗位、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设立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第二十条   由学生处批准设置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应向学生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定协议。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生处推荐,用人单位录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学生处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的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并在后勤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办理有关场地安排、活动安全工作备案等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五章 劳动报酬的计算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应低于校内同类岗位。缺编单位应负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30%,创收单位则需要负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50%。 

第二十七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分为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按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5元。按月计酬,每月为100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算的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  自设岗位的校内用人单位和校外用人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交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计财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1、获得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不参加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4、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处登记并填写《勤工俭学协议书》。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处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校内同类岗位的标准。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环境和安全措施,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本单位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部)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或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纪校规或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