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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涉外活动暂行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11-07  查看:次】
 

学生涉外活动暂行规定

一、在对外交往中,应体现出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政策,维护国家的荣誉和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同时,还应坚持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反对种族歧视,积极促进我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不做任何有损于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事。

二、在一切涉外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必须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三、对外国专家,要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举止大方,不卑不亢。在与专家联欢或到专家家中做客时,应注意服饰、仪容;讲文明礼貌,严禁酗酒。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介入专家内部事务,不开不适当的玩笑。

四、尊重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主动地完成外籍专家和教师布置的作业。如遇个别专家利用课堂进行与教学无关的社会调查时,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均不予接受,对传播宗教或有损于中国人民情感和道德风尚的活动,坚决制止,并及时向系领导和学校外事处汇报、请示。

五、要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在涉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公开要求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或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出国进修学习的机会。

六、在对外活动中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但对自己没有把握的不宜答复和解释,应采取回避态度,如接触到一些不同政治观点的问题时,应表明我们的态度,但不辩论和纠缠。

七、一切涉外活动的具体事宜统一由学校外事处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理,任何人事先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外宾带入学校参观、座谈,也不得擅自邀请外籍专家和教师到自己家乡参观、住宿,更不允许私自将他们带入非开放区。

  八、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于模范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