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
学费减免、经济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一条 学费减免的适用范围:
1、 孤残家庭的学生;
2、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3、 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学生;
4、 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 接受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
6、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二条 经济资助的适用范围:
1、 父母过世、靠亲友有限资助或无父母养育的特困学生;
2、 单亲家庭且父亲或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 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
4、 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学生;
5、 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对申请学费减免、经济资助的学生的有关要求: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 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4、 生活简朴,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5、 申请时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6、 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7、 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二、 学费减免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
1、 全额减免;
2、 部分减免;
第五条 学费减免审批程序:
1、 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并将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附上交所在院(系、部);
2、 各院(系、部)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审核减免对象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减免意见,减免对象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将各院(系、部)上报的名单及所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定减免名单报学校批准;
4、 学费减免每学年审批一次,时间定于每年的11月。
三、 经济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资助分为困难补助和外来资助两个类别。
第七条 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本人患病或临时经济困难,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学生在校期间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高于就读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不能申请该项补助。本年度已享受学费减免或者获得奖学金金额3000元(含)以上或者受奖金额与外来资助金额之和为3000元(含)以上者不再享受困难补助。
第八条 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困难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2、各院(系、部)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审核困难申请对象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困难补助意见,困难补助申请者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困难补助申请表》,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将各院(系、部)上报的名单及所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定发放困难补助名单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外来资助是指校外热心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或团体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经济资助,并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爱心活动。
第十条 外来资助对象选择程序和特殊要求:
1、 各院(系、部)按照外来资助出资人的意愿和要求推荐拟受助对象,学校和出资人合议确定受助对象。
2、 受助对象在受助期间应按照出资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如实汇报本人在校表现(书面总结附成绩单及院系鉴定)。
四、资格免除
第十一条 享受学费减免、经济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相应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
2、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合格;
3、思想上不求上进,生活铺张浪费;
4、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