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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11-12  查看:次】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西外大发〔200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在籍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查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有关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监察室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校团委、校研究生会和学生会等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被处理学生所在单位推荐,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推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和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应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学生在申诉期外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复查。调查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和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机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条  复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的,提出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有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分不当的。

复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复查工作应在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在本人申诉期间,决定暂停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