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西外大学发[2011] 12号)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有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学生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年度年级专业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3%,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院(系)初审。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二)受纪律处分者;
(三)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