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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4-30  查看:次】

依据西安市人社发【2012】424号文件规定: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均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3年度本市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国家财政补助300元,个人缴纳20元(缴费标准按当年政府补助政策执行)。待遇享受从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须持本人医保证在校医院就医,如有疑难病症确需转院治疗的,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转到上级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门诊大病和住院,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时务必出示大学生医保证挂账报销。

具体保障范围:

一、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前为16种。(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限50周岁以上);(4)脑血管病恢复期;(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恶性肿瘤晚期;(9)精神疾病;(10)红斑狼疮;(11)帕金森综合症;(12)多耐药肺结核;(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15)白血病;(16)血友病。

三、门诊意外伤害病种(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

四、门诊紧急抢救病种。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等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五、住院对大学生不设病种限制,只要发生住院费用均可报销。

六、生育保险包括正常分娩报销2000元,剖宫产报销3000元。 

医保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大学生异地就医

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就读高校医保办收集汇总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注:校医院网页:http://222.90.76.146/xyy/  医保科QQ:1150649964

   校医院值班室:85319450             医保科电话:85319072